学校 没有权力随意开除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对于成绩差、品行不好的学生,学校和老师应当给予帮助,不能歧视,更不能任意给予纪律处分,甚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和帮助,确须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

因此,学校开除学生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不能随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