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会计凭证的考核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会计法》和国家统一规定,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合法(计3分)。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计3分)。

会计凭证的登记和管理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不得伪造和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计10分)。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次年必须及时归档,妥善保管(计10分)。

遵守报账制度和财务计划

遵守报账制度,按时报账,遵守有事请假报批制度(计10分)。

严格按财务计划、预算执行(计10分)。

岗位工作职责的执行情况

对财务人员及车间核算员、各仓库保管人员的考核,结合各月工作计划督查表和各岗位职责的执行情况进行(计10分)。

业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

规范业务基础工作(计5分)。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考核,可以全面评估学校会计凭证的管理和执行情况,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同时促进财务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